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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酒尋歡不好,借酒澆愁也不好,在不知道自己酒量極限時,很容易造成別人困擾,李婉鈺就是一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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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酒尋歡不好,借酒澆愁也不好,在不知道自己酒量極限時,很容易造成別人困擾,李婉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。
李婉鈺與鄰長誰對誰錯?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?
 
🎸樓梯間屬於住宅的一部分,隨意闖入也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
 
目前實務一貫認為公寓房屋的樓梯間,也算是住宅的一部分。因此,未經同意擅自闖入他人公寓的樓梯間,與闖入他人家門在法律上評價是相同的,一樣構成侵入住居罪。
鄰長的話講白一點就是「這裡是我家,請你離開」,這是對的。就算李婉鈺說他按電鈴吵不到其他鄰居或鄰長的家門內,但只要李婉鈺是沒經過住宅內所有權人同意(或他拜訪的朋友),就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 
鄰長想把他請出去,其實有幾種可能,一個是實施現行犯的逮捕權,這是每個人民都享有的權;,一個是主張正當防衛把她架出去,但身為律師比較不建議一般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時這樣做。
理由是,肢體碰撞一定會有身體甚至生命危險,為了一個不緊急的狀況實在不值得冒險;另外,對於事發當下的當事人而言,除非你能肯定對方無權進入你的住宅,否則貿然實施強制力逮捕或是架出去,很有可能讓自己反變成壞人被告(例如對方真的經同意進入或你的驅離手段過當)。
 
保險起見,如果對方只是酒醉鬧事而沒有立即危險,叫警察還是不二法門。
 
🎸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?
 
李婉鈺7pupu的說自己有肖像權。這當然是有的。員警說這裡是公共場所,本來就可以錄影,似乎是想說沒有她不能主張肖像權,我覺得不對。
第一,那裏是不是公共場所?從影片上來看還是在公寓內部,跟公共場所似乎不太一樣;第二,如果說公共場所都可以錄影講得通,那在公車上看到帥哥美女就走到他面前拍一張、在街頭看到男神女神就錄個小影片,這樣也都沒問題囉?
 
而且,是不是構成肖像權侵害,地點不是唯一因素。一般來說,侵害肖像權的要件有三:1⃣未經同意2⃣利用肖像3⃣沒有阻卻不法的事由,另外也涉及個案情節是否重大:拍攝者的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。常見的媒體狗仔被告,就是牽涉到個人肖像權與言論(媒體)自由的衝突,這時候要看大眾有沒有知的利益、拍攝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等。
 
 
在我看來,鄰長方確實未經同意利用了李婉鈺的肖像(拍下她的形象),但她一方面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蒐證,主張自己沒有不法,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張對方屬於公眾人物,事件又屬於可受公評。從拍攝目的、手段和個案情節來看,是很有可能無須負擔肖像權的侵權責任。
 
人手一機的時代,錄影蒐證已經是稀鬆平常,或許警察是執行職務時有錄影的法律權限,但人民錄影則是有違法的可能,不要看人家錄就跟風一起錄。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限,才能知道自己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喔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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